一、行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关系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对特定法律关系及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所指的特定法律关系及有关事实,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及相关事实,也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及相关事实。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所确认的法律事实和当事人责任,并非仅指民事意义上的事实和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违法责任,即其责任的构成必须以当事人具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为前提,公安机关行使责任认定职权,与交通事故当事人所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关于司法审查可得性的规定。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司法审查的现实性和必要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司法审查的主要任务,也应作为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一个考虑因素。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三、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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