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5日,被告甲驾驶号小轿车行驶至把乙撞伤。随后乙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12月17日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乙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事故认定书,确定甲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乙不承担责任。
二、律师意见:
1、本案焦点问题是被告主体问题。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是甲,他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成为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案件起诉前,律师专门到甲家里了解相关情况,得知甲只是车辆所有人丁的雇佣的驾驶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对他人的侵权,由雇主来承担。庭审过程中,被告丁也认可雇员关系。本案驾驶员甲的偿付能力有限,故由丁来承担赔偿责任,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2、由于双方在法庭上争议不是太大,律师就积极跟法官与被告沟通,在保障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最终案件以调解形式结案。调解结案能够很快拿到赔偿款,与判决相比,至少能够提前一个月时间。律师提醒,能够以调解形式结案就调解,这样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好处,另外,给法官也省下了许多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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