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的具体内容即商号设定权、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中前两者具有人格权属性,而后两者以权利主体对商号的人格利益为基础具有财产权属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整体的商号权是双重性质的权利。而从商号权客体的信息属性以及商号权的其他属性来看,它又同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于是,商法和知识产权法从各自的特点出发对商号权给予了不同的定位,前者定位在对其进行管理的层次,后者定位在对其进行保护的层次。商号权的法律定位财产权还是人格权——不同利益的考量对于商号权的性质如何界定,在学界观点并不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观点:
(一)财产权说因为商号权中包括了商号的转让权和商号的许可使用权,而这两项权利的行使无疑会获得财产性的收益。所以,商号这种名称并非营业主体的人格,故而它不属于人格权范畴而属于财产权范畴,是财产权的一种。
(二)人格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的人格利益,名称是它们之间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其次,名称权具有人格权的全部特征,是固有、专属和必备的权利。再次,名称权具有某些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这是其附属性质而非本质属性。因此,名称权(商号权)是人格权。
(三)双重性质权利说这种观点认为商号权既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商号权既与商事主体本身有紧密联系,又是商事主体的财产的一部分。对于法人等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来说,拥有自己的名称是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然归结,即使对于那些不具备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团体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享有名称权。另一方面,名称权也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其中,名称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权完全可以作为财产权的标的。由于名称无固定形态,故属于所谓无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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