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案件,是否可以进行经济赔偿
时间:2023-12-16 15:58:29 2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对于猥亵案件,是否可以进行经济赔偿

对于猥亵案件,是否可以进行经济赔偿看具体情况定。如果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受害人父母误工费、交通费等),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他情况不能要求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2.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3.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4.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三、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的区别

1.犯罪的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后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3.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不同。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后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n(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n(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n(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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