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登记怎么操作
时间:2023-04-02 19:11:29 1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股权登记怎么操作

如何股权登记股权的登记变更,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当股票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时相应地对原有的登记记录进行修改。现代证券交易的对象大多是非实物和记名式证券,由于没有实物载体,股东对相应证券的所有权无法凭借实物券来体现,而是通过在股东名册上对股东的姓名等资料加以登陆从而确认其股东身份,并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及法律关系,这就是股权登记的由来。在证券交易中,股东的身份会不断发生改变,权利义务不断在交易者之间转移,从而要求能够对已有的股权进行修改,这便是股权登记变更。股权登记变更有以下三种类型:1.交易性变更,又称交易过户。它是指由于记名股票的交易使股权从出让人一方转移到受让人一方从而完成股权登记变更。记名股票申报时,交易员必须首先输入股东编号,电脑主机将数据效验正确与否,若为卖出申报,还须在股东数据库确认该账户是否有足够的证券。闭市后,根据成交记录,由电脑主机自动办理过户手续,既在买方的账户上增加相应股票,在卖方的账户上减少相应股票,从而完成股权登记变更。2.非交易性变更,又称非交易过户。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等原因而发生的记名股票的股权变更。受让人须凭法院、公证处的机关出具的文书到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处申办非交易过户,并根据受让总数按当天收盘价向过户双方各收取0.4%的印花税。3.账户挂失变更,由于实行无纸化流通,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即可按规定办理转户手续。在规定的转户日,登记结算公司主动办理转户手续。账户挂失变更不涉及财产转移即可直接办理过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变更规则包括三个方面:(1)交易过户规则,与交易过户相似,在此暂略;(2)非交易过户规则,下列情况允许办理非交易过户: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继承、财产分割等引起的记名股票权益人变更;交易所和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允许的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过户。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受让人须向登记公司或其当地代理机构提出非交易过户申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文书。登记公司收到上述申请及文书证明后,若审核无误,即填制过户单,办理非交易过户,并于下一营业日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3)股票账户挂失规则:投资者发现股票账户遗失,可去登记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办理挂失。申请人须首先填写申请书,而后向受理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证件,受理机构审核无误后,由挂失人重新办理名册登记及办理开新户手续,约定补发日期。若受理机构是登记公司的代理机构,则还要向登记公司发送有关材料,经批准方可办理。在约定的转户日,登记公司主动办理转户,并通知申请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变更规则也包括三个方面:交易过户规则;非交易过户规则;账户挂失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业初期,采用“双向过户”方式,从1991年12月21日起,由于电脑系统更新,股票交易和过户同步进行,既实行T+0交收制,当天买入可于当天卖出。1995年1月,按中国证监会要求,上海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执行T+1交收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交易过户规则和股票账户挂失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做法基本类似,不再重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二、应该如何确定股权登记日

如何确定股权登记日?关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有关规定如下:1、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据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最晚应定于股东大会召开前第七个工作日。此外,由于股权登记日当天的名册最早只能在下一工作日出具。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1至T-7之间(T为股东大会召开日)。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即股权登记日不应晚于网络投票开始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即T-3日。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即网络投票开始日为T日。故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得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日三天前。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3日至T-7日之间。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中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即股权登记日不应晚于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即T-5日。第十三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即网络投票开始日为T-1日。故深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得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日五天前。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5日至T-7日之间。综上,参照上市公司,建议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定于T-3至T-7之间。例如,2015年3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可以选择2015年3月13日(T-3日,3月14、15日为周六、周日,属于非工作日)至3月9日(T-7日)。反之,如果股权登记日定在2015年3月10日,则股东大会召开日建议安排在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19日之间。因此,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申请查询股东名册时,可以在T-2日(可以查询T-3日及以前的名册)至T-6日(可以查询T-7日及以前的名册)进行查询(日期均按工作日计算)。

三、咨询一下如何确定股权登记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股权登记日的规定为: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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