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其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涉案主体利用各种手段,如:未经过相关部门的有序审批程序或者是借用了合法经营这样一种似是而非的形式来吸纳资金;
其次,他们采取一些典型的宣传方式,比如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甚至于网络等大众媒介发布信息、推介会、制作和散发宣传手册以及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向全社会进行宣传;
再次,他们通常会向公众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向所有投资人按期偿还本息,并给予额外的回报;
最后,他们的目标客户群体非常广泛,通常是非特定的广大民众,即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可能成为他们吸纳资金的对象。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几个行为应当是在同一犯罪活动中同时存在、相互关联且不可分离的,只有当这几种情况全部具备时,才可以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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