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司法解释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如下:
1.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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