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规范名称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犯罪类型,包括八类犯罪,共计113个具体罪名,每个罪名都有各自的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大多以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作为入罪标准。
由于篇幅关系,下面仅以虚假广告罪为例,给大家做一个介绍,大家可以举一反三地理解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问题。
根据《刑法》第222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
可见,情节严重就是虚假广告罪的入罪标准。
当然,情节严重只是定性标准,认定情节严重,还必须有定量指标。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应当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给多个消费者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名义做虚假宣传,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4、两年内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做虚假宣传;
5、造成人身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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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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