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被立案追诉。
规定:违法运用资金案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被立案追诉。
以上4个罪名是借鉴同类型或者相关联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而研究制定的,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参照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标准。
量化传销活动数量及层级
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在对该类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归纳相关情况,对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以及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层级作了量化,并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了解释性规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罪,而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其立案追诉标准重申了刑法的规定。同时,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作了解释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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