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银行理财资金通过借道资管计划进行,非银机构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将贷款发放给银行指定的借款人。但是,这些机构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银行理财资金通过借道资管计划来进行。非银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将贷款发放给银行指定的借款人。这些机构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银 行 理 财 资 金 借 道 资 管 计 划 规 定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以确保机构名称、产品和服务名称、对外营业场所、品牌标识、营销宣传等有效区分,避免投资者混淆,防范声誉风险。同时,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此外,银行理财子公司还应当严格隔离投资运作等关键敏感信息传递,不得提供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投资、研究、客户敏感信息等资料。综上所述,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范各种风险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银行理财资金通过借道资管计划来进行。非银机构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将贷款发放给银行指定的借款人。这些机构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银行理财子公司在进行借道资管计划时,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以确保机构名称、产品和服务名称、对外营业场所、品牌标识、营销宣传等有效区分,避免投资者混淆,防范声誉风险。同时,对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此外,银行理财子公司还应当严格隔离投资运作等关键敏感信息传递,不得提供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投资、研究、客户敏感信息等资料。综上所述,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范各种风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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