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一审简易程序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二审对判决的上诉案件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二审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二审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五、再审案件
1、审查时间: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审理时间:适用一审程序的,按一审程序的时间确定;适用二审程序的,按二审程序的时间确定。
六、执行案件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如果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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