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除斥期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重大误解具体内容有哪些
1、重大误解可分为双方的重大误解和单方的重大误解。
2、与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有关。
被合同双方据以错误判断的事实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在订立合同后才发生的事实。
这样的错误便不是对合同订立时所存在的事实的判断错误,而是对合同订立后将要发生的事实的判断错误。
3、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
假设在4月份,一位土地承包人签订一项合同,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将在6月份收获的小麦,则订立合同时的小麦市场价格便构成了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
4、重大误解须是本质性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本质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为该意思表示。
实践中本质性的重大误解一般涉及行为性质、标的物、对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5、受重大误解不利影响的合同方不承担重大误解发生的风险。
换言之,重大误解与某一事实相关联,对于该事实发生重大误解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重大误解的风险应由重大误解方承担,此时该重大误解方不得请求撤销。
6、重大误解非由表意人重大过失所引起,否则该表意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
单方重大误解除须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外。
但一方重大误解,另一方已依对合同的信赖行事时,除非另一方也发生重大误解,或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误解但未提醒,使对方一直处于重大误解之中,不得主张重大误解。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的,撤销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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