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民事案件可以自愿和合法地适用调解原则,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于调解原则。例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以及劳动合同纠纷等案件。而与交通有关的纠纷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对于不能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于调解原则,例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以及劳动合同纠纷等案件。而与交通有关的纠纷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对于不能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 民 法 典 】 明 确 哪 些 案 件 不 适 用 调 解 原 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不适用调解原则的案件包括:基于身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理由的民事纠纷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同时,人民法院也不得调解处理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此,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循调解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案件可以自愿和合法地适用调解原则,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于调解原则。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以及劳动合同纠纷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与交通有关的纠纷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不适用调解原则的案件包括基于身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理由的民事纠纷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此,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循调解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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