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房屋买卖协议起满三个月之际,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则须对此进行逾期处理。然而,此举无疑违反了合约中关于逾期处理方面的相关条款。为了尽可能降低损失程度,购房者可能会选择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然而,关于逾期处理的时效性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在面向开发商依法催告后,若延期交房的情况持续至第三个月仍然无法得到解决,那么购房者便有权选择退房。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可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约定合同的最终履行期限;而在催告函发出后,若开发商仍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房事宜,购房者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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