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村建房新政策是: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对于进城农民的原宅基地、房屋产权等应加强管理和维护权益,规划区中的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应当采取预拆迁办法,进行补偿和定销房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全文5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