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通过拍卖大规模处置不良资产的活动将逐渐减少,寻找新的拍品资源,成为许多拍卖企业乃至整个拍卖业关注的问题。由于我国是农业大国,每年的农副产品交易量非常巨大,其中拍卖可以占据的空间也是十分惊人的。一、几种交易方式比较:我国目前采用的交易方式还有明显的缺陷。欧美等国,在大宗的农副产品交易中,拍卖所占的比重非常高。象荷兰的鲜花、北欧国家的海产品,澳洲的羊毛大多都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在总结这些国家的经验中,我们发现农副产品拍卖有这样几个方面的长处:
(1)可以快速成交、减少流通时间。与其他的交易方式相比,拍卖的交易时间是最短的。一方面,拍卖只有一次所有权转移,即委托方通过拍卖直接将物品卖给竞买人。另一方面,对农副产品拍卖大多采取无底价的荷兰式拍卖,在拍卖结束时保证拍品全部成交。减少流通时间,对农副产品是非常重要的,就等于保住了农副产品的品级和价值。
(2)公开性强。拍卖是最为公开的交易方式。它包括拍卖信息的发布、拍品的展示以及举行拍卖会都要向全社会公开。
(3)操作灵活简便。拍卖是将委托方的物品通过拍卖行直接卖给竞买人的一种交易方式。二、农副产品拍卖的现实障碍:(1)法律障碍。拍卖活动是要受《拍卖法》规范的。但我国的《拍卖法》在制定时未考虑农副产品拍卖的特殊性。(2)观念障碍。在相当长时间内,拍卖在我国被当作是低价大甩卖的代称。(3)资金障碍。农副产品拍卖和其他商品的拍卖不同,需要有存放货物的场地、容纳人数较多的拍卖大厅、运输工具和冷藏设备,还要有便捷的交通条件。
(4)管理障碍。农副产品的拍卖直接关系到其生产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要克服上述障碍,必须由政府出面。可以采取当年组建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办法。同时,还应进行拍卖知识的教育和宣传,以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农副产品的拍卖活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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