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建、消防、电梯、燃气、人防、规划、环保等部分验收合格,方为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后,方能满足交付条件。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全面验收”,这是商品房销售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条件。二是开发商要下发文件。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体来说,开发人员需要发布以下文档。
1。房屋收货时,开发商应向业主出示竣工验收记录表原件,必须由备案部门签字盖章,以证明验收合格。
2。开发商在收房时应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开发商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委托单位名称,确保房屋质量标准。
3。房屋关闭时,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房屋各部(构)件的结构、性能、型式、性能、标准等规范进行说明,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4。房屋接收时,开发商应向业主出示建设工程质量认证证书原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质监站)出具。规划部门对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进行验证,取得验证文件。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并向施工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取得验收证书。
6。庭院供水支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含水表)前的供水设施设备,应当取得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证书。
7。配套绿化按要求完成,并取得园林绿化部门的验收证书。
8。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项目取得电力企业验收证书;排水设施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验收证书。
采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安装应当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查验收;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连接应当完成,并取得燃气企业的验收证书。
9。院内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10。前期已选定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全文7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