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交房时必须提供哪些材料。”《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买方购买的套(楼)出具。每套房屋应附有自己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住宅交付时应同时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销售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委托单位。
如果开发商未能出示或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将构成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该商品房,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二是如何处理开发商延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约定的入住日期到了,出卖人未能完成工程并通知买受人入住;二是房屋未实际竣工,不符合入住条件时,出卖人也通知买受人入住。
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货期的违约金就足够了,但为了防止第二种情况的发生,买卖双方对入住条件存在争议,卖方迟迟未能解决争议,买方未能按时办理入住手续,导致更多的争端。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1)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时,应先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应向买受人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证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二是出卖人承诺:供应水、电、气,全部开放,所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否则视为不符合入住条件,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入住日期,在该期限内,出卖人应当符合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
(2)出卖人的行为已构成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以房价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至出卖人实际交付之日。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如3-6个月)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除应向买受人返还房价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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