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抵押担保期限相关规定,当抵押标的物不复存在时,并无法立即触发抵押权的消亡;
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依然有权依照原有抵押权的优先次序,对保险金额、损害赔偿款或赔偿金等进行优先清偿。
实际上,这些金融机构赔付的款项可以视为抵押物存在形式的部分转换,作为原抵押物的所有者和债权人,抵押权人仍应依据原先设定的权益顺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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