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有何处罚规定?根据《非银行机构网上支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一)未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和使用等管理制度的,错误纠纷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补偿、应急预案等
(2)未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和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等风险控制机制,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以及交易监控系统,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和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四)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理:支付机构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如果情况严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的有关要求;(二)不符合国家和金融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采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的规定(三)为非法、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涉嫌或者涉嫌欺诈,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违反法律法规
(4)未按规定对客户支付指令采取验证措施
(5)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上支付交易信息,篡改、隐匿交易信息
(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造成潜在的信息泄露或信息泄露
(7)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商或支付方式
(8)公开披露虚假信息
(9)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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