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部分,所有的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展开的,因此,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关于证据制度的涵盖范围,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以自由心证为其根本立足点,赋予法官判断、决定证据证明力的权力,而关于防止法官擅断的规则的立法设计则较少。在英、美、法系的刑事审判发展过程中,早期的审判方式是采取陪审制,陪审团中的陪审员由于是非法律专业人员,驾驭法律和案件事实的能力有限,因此,立法设计者为保障司法裁判的正确性,制定了许多关于证据采用和判断尺度的规则。
证据规则的出现虽然是为了适应陪审制审判模式的需要,但并以没有随着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淡出法庭而衰亡,相反成了维系当事人主义的重要条件,“在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条件下,两造对抗并推动诉讼的发展进行,对于诉讼双方的立证如不设立严格具体的标准和规则,则当事人难免随意使用证据,即易形成叠床架屋、拖延诉讼,又容易模糊讼争要点,甚至真假难辨”。现行日本刑事诉讼虽然不实行陪审制,但是,由于在刑事审判模式较多采取当事主义的一些制度,与之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在坚持自由心征的同时,也吸收了当事主义下的证据规则,但是和建立在浩如烟海的判例基础上的证据规则相比,日本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略显简略。
按照刑事诉讼的发展阶段,证据规则包括收集证据(取证)规则,采纳证据(采证)规则,庭审调查证据(查证)规则,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定案)规则。而每一规则又包括数项具体子规则,《日本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制定的《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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