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停乃是审判离婚诉讼案件所不可或缺的环节。
即便在诉求提起之前早已由婚姻登记处或者街道组织进行过调解工作,当人民法院接手该诉讼之后,也依旧需要开展调解工作。
根据我国的法律条文,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进行调解;
若感情确实出现裂缝且无法通过调解修复,经过调解人确认后,应予以离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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