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有限公司的委托,委托本所律师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调查取证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律师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告提供的面料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的实际供货价值为×××元,被告在庭审中证实了这一点,但指出面料存在质量缺陷。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辩护不成立有三个原因:
1。根据“订货合同”,如有质量问题,被告应在××××前提出。但被告对×××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90天的质量异议期限,可以直接认定原告提供的面料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2。庭审中,被告确认面料不存在质量问题,这进一步验证了原告提供的面料不存在质量问题。至于被告声称质量问题是制衣时才发现的,这是被告的单方面陈述,与事实不符。如果有质量问题,为什么被告在抽查中没有发现?这显然违背常识!
3。由于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可以直接判定不存在质量问题。(2)原告与被告之间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规定货物应在×××前交货,但在原告按约定时间准备交货前,被告通过电话通知原告,由于被告工厂的原因,原告延迟交货至×××,这是事实。因此,被告所称“原告迟延交付”与事实不符。被告随后的“确认书”只提到了质量问题,没有提到迟延交货的问题,只是核实了原告陈述的事实。同时,这也表明被告没有因为“迟延交货”而蒙受任何损失。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迟延交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成立。退一步说,即使原告延迟交货,被告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因此延迟交货对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相当于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同时,合同规定被告应在年月日前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这是被告的根本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即使原告迟延交货,被告迟延付款的过错程度也远大于此,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的面料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迟延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意见供法院参考。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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