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引用他人的作品才不会侵犯著作权?
时间:2023-05-07 05:40:08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引用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这是引用的前提。

“引用”在法律上称为“合理引用”。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引用”需要考虑:引用目的,引用是否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引用必要性,是否只有引用才能说明问题;引用数量,引用的数量是否超出合理的范畴;引用行为,引用行为是否会对被引用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产生替代。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不会构成侵权:

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引用作品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律师补充:

法律对于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赋予了一定的合理使用空间。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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