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起诉法律规定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内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点在哪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是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二者区别如下:
一是针对对象不同。股东直接诉讼是针对直接侵害单个或某些股东的权益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是针对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二是起诉的目的不同。股东直接诉讼起诉的目的在于直接维护自身的权益;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是胜诉后果归属不同。股东直接诉讼胜诉所得归股东自己或者其所代表的其他股东;股东代表诉讼胜诉所得归公司。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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