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应吗
时间:2023-03-09 19:00:55 1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司法鉴定,自行委托司法鉴定在法律上是没有被禁止的,也就是可以不用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允许自行委托鉴定所进行相关的鉴定工作,但是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因此需要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法律效力,并且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能对此提出质疑。

一、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如何处理

审查鉴定结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如果是受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气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阅甄别。

(三)鉴定标准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只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所以,建议当事人找一个精通司法鉴定的专业律师非常重要,律师可以帮助你在这个关键的问题上做出实质性的贡献。比如,余伟安律师在司法鉴定方面有很多技巧和经验,往往能够出奇制胜,使鉴定结论更有利于委托人的需要。

(四)鉴定结论证据能力。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把本应需要严格审查的“意见”证据当作“结论”而直接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判断,鉴定意见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在所难免。但我们可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发现其第1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不仅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同时也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性质,即鉴定结论实际上仅仅是鉴定人向法庭提供一项鉴定意见而已,意见暗示的意思之一便是其仅仅代表了一家之言,既可能正确,也可能发生错误,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鉴定意见只有在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的情况下,并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才可以成为法官据以做出判断的证据,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实际上是那些顺利通过法庭程序限制而具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鉴定意见的使用结果。所以,对其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很关键。如果发现了问题就要充分的揭露从而暴露其证据能力不足。另外,就某些复杂问题要坚持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否则不能认可鉴定结论书。例如,我在办理很多涉及鉴定的案件过程中都会有这样的发现,那就是鉴定结论书有何我国的法院判决书相同的特点,那就是结论下的快,缺乏分析论证。针对专业问题,如果缺乏论证,那么结论显然不能服人。所以涉案当事人不能放过这样的关键环节,应该穷追勐打依法维权。

二、交通肇事骨折伤申请司法鉴定需要多久出结果

伤残鉴定申请不是向法院申请的,而是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申请,申请以后符合条件正式受理的,马上就可以做鉴定,鉴定以后15个工作日左右提供鉴定报告。只要是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法院一般会采信。但是,如果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一般情况下也是会准许的。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得由法院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才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已经申请并做出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果对方有异议,并有一定理由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相关的部门进行鉴定。但如果双方都没有委托鉴定,在诉讼中,一般应当由法院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妥。

三、鉴定人有哪些限制?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翻译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

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撤销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全文2.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法医精神病鉴定 最新知识
针对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应吗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应吗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