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工伤级别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多部位(种)伤残的评定:应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X级为2%,级3%,级4%,级5%……进行叠加,但增加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4)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级残。
(5)对于涉及精神障碍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36个月后进行,且必须经精神医学专业人员进行精神医学检查和/或物理学检查,伤残等级须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6)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不能单独依靠智力检查结果,应结合智力检查时的合作程度以及脑损伤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定。
(7)涉及伤病关系的伤残评定:如果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以最终损害后果评定伤残等级,但须评估损伤或疾病参与度;对某些外伤作用轻微(如诱因)、且与伤残关联度轻微的案例,也可不评定伤残等级。如不能判断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8)伤残等级评定时,均应进行相关客观检查(以往已行客观检查的,必要时仍应复查),损害后果的认定须有客观检查结果支持,不能以主观检查结果作为伤残评定的依据。
2、对其他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对于除交通事故、工伤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机构应参照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也可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2)工作中受伤人员,虽未经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医鉴定机构原则上宜应用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人民法院等办案单位有明确委托或者当事人双方有明确要求,签署鉴定协议书后,可以按上述标准进行伤残评定。
以上就是关于司法鉴定工伤等级的相关情况,有分不同的人群和不同的等级,由相关鉴定机构根据规定进行鉴定,与实际情况相适应。司法鉴定是与案情相关的,其结果能推进事件的进展,解决两方的纠纷,有更加严格的标准,我们在平时可以了解一下。
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
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如下:
1、司法鉴定应在受伤后进行,工伤鉴定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
2、司法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工伤鉴定主要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3、工伤鉴定将残疾等级划分为一级至二级,司法鉴定将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伤、轻伤和重伤;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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