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农村土地确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甘肃土地确权推进情况
土地确权,涉及农民切身利益。2015年,我省被列为全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9个整省推进试点省份之一。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为确保今年全面完成登记颁证工作,我省要求,38个整县推进县在6月底之前通过省级验收,其余县区在年底前通过省级验收。
为实现上述目标,我省要求进度较慢的县区按照验收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图作业,细化任务,强化措施,加强督导,尤其是加快数据库建设和档案整理工作进度;各相关部门进一步严格技术把关,查漏补缺,限期整改,真正做到确实权、颁铁证,切实保证工作质量。我省还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央和省上制定的确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适时开展专项审计,加大资金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资金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主动对管辖范围内的遗留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排查,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运用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措施,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
三、法律规定
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1总则
1.1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5〕27号)精神,加强检查指导工作,强化工作质量管理,稳步扎实地推进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根据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发[2015]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农村土地确权成果检查验收工作。
1.3检查验收的依据
1.3.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
1.3.2《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1.3.3《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
1.3.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
1.3.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
1.3.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
1.3.7《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1.3.8《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1001-2005)
1.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经办[2015]13号)
1.3.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农经办[2015]13号)
1.3.11《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5〕27号)
1.3.12县(市、区)审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专业技术设计书
1.3.13市(州)、县(市、区)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1.3.14省、市(州)和县(市、区)确权办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下发的相关文件
1.3.15其它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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