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履行期限届满,即可推理权利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此时的合同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起算点是同一时点。但在履行期限不明确时,权利人不能明确知道权利是否受损,诉讼时效并不必然起算。唯有权利人明确主张权利且知悉权利受损时,起算诉讼时效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意图。
在买卖合同中,也应持如此观念,卖方可以选择要求买方即时履行或在交付货物或单据的同时履行,诉讼时效应在卖方明确履行期限后方能确定。
律师补充: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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