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担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担保和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担保和反担保的意思是:1、担保指的是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时实现债权人之债权,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而向债权人所作出的保证,可以基于法律规定,也可以签订担保合同;2、反担保指的是为了确保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实现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求偿权,债务人向担保人所做出的担保。反担保是对对担保人利益的保障。
二、反担保有哪些特点?
反担保有下列特征: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2.反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有特殊的表现。3.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
三、反担保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反担保的构成条件有: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才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债务人提供担保;
4、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登记或者转让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者转让占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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