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预售许可申请被撤回之后,通常原有的销售合作协议即失去其有效性。若合作协议被明确判定为无效,则应视为从始至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均应尽速归还彼此所有的财产物资。
然而,如果确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实现实物归还或者实物返还已无实际意义,那么,责任方便需以货币形式向受偿方支付适当的补偿金。
此外,如有任何一方在合作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则应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各方均存在过失行为,则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原则,具体情况仍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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