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不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财产,即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有企业是当事人,债权可能无法及时实现,法院可能会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者仍应负责偿还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起诉时,他们只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暂停执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未通知债权人和法院,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投资者提出偿债请求,则责任解除,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债权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提起诉讼时,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所有者)列为共同被告。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他财产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才应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个人财产首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所有、部分或个别合伙人偿还债务。被要求清偿的合伙人应清偿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不得以其自身份额为由拒绝。如果合伙人因连带责任而清偿的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金额,他们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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