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大春与重庆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23-04-23 09:21:17 2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大春,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生,务农,住重庆市开县温泉镇后河街134号,身份证号码512222196802120230。

委托代理人:邓春花,女,汉族,1984年3月8日生,住重庆市开县温泉镇作坊坝57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0023419840308024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中心奥体一支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5928709-4。

法定代表人:周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清民,重庆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岳平,男,黎族,1976年4月4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常州市钟楼区青年路10号,身份证号码32040419760404341X。

上诉人郑大春与被上诉人重庆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九法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郑大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郑大春以不愿继续诉讼为由,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大春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大春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上诉人郑大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全文6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律师事务所 最新知识
针对郑大春与重庆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郑大春与重庆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