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大春,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生,务农,住重庆市开县温泉镇后河街134号,身份证号码512222196802120230。
委托代理人:邓春花,女,汉族,1984年3月8日生,住重庆市开县温泉镇作坊坝57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0023419840308024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中心奥体一支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5928709-4。
法定代表人:周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清民,重庆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岳平,男,黎族,1976年4月4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常州市钟楼区青年路10号,身份证号码32040419760404341X。
上诉人郑大春与被上诉人重庆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九法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郑大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郑大春以不愿继续诉讼为由,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大春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大春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上诉人郑大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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