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非普通住宅首付比例的历年变化
时间:2023-09-12 16:00:10 2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本市,如果一个家庭名下没有拥有住房,也没有贷款记录,那么他们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如果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但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但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50%。

在本市,如果一个家庭名下没有拥有住房,也没有贷款记录,那么他们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但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但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50%。

成 都 普 通 住 宅 首 付 比 例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普通住宅的首付比例有一定的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的资产相符,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首付比例。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普通住宅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因此,成都普通住宅的首付比例应符合这一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普通住宅的首付比例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可能会要求购房者支付较高比例的首付,这可能损害购房者的利益。因此,购房者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充分沟通,了解具体购房政策和要求,以避免支付过高的首付。

购房者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合理确定首付比例,以避免支付过高的首付。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充分沟通,了解具体购房政策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全文8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买受人 最新知识
针对 成都非普通住宅首付比例的历年变化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 成都非普通住宅首付比例的历年变化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