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由内资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报送)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按照中国证监会制作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表》填写,并由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共同签署。
2、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
应当明确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目的、境内外股东合作的方式、合作的条件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或者有意规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3、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应当经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4、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说明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名册及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背景说明(包括股东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5、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或金融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
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应当合法有效。境外股东提交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或金融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提供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公证、认证文书原件。
6、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说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7、申请前三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境内股东提交的财务报表,应当经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资证券公司的财务报表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可以不再提交,但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未发生调整。境外股东提交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8、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关于入股XX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9、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说明函
说明函应当对境外股东是否具备《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7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作出明确说明。
10、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
应当同时提交上述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学历证书等复印件。拟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不存在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出具说明。
11、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两名以上执业律师共同出具,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是否符合设立证券公司的法定条件;
(3)是否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法定条件;
(4)境内外股东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5)公司章程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6)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7)境内外股东签订的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12、拟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设立两地合资证券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提交上述1-13项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拟设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同意函
(2)(在改革试验区设立两地合资证券公司的)改革试验区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或者《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3)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4)两地合资证券公司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规划的说明
(5)境外股东属于港(澳)资金融机构的说明及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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