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必要评估划拨土地的转让
时间:2023-05-02 18:20:50 3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划拨土地进行价值评估,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出让土地情况,按照城市土地估价规定,对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定,合理确定出让协议底价。

协议转让的底价不得低于协议转让的最低价格。

转让协议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的:(一)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四)依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按照规定,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租赁或者抵押抵减。前款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也就是说,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是经国家批准可以无偿、不受限制地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期限不受限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没有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搬迁、解散、注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国家无偿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由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无偿收回,依法转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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