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规定的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是中国刑法的独创之一。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在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内同各种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就制定了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刑事政策,对胁从分子,总是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宽大处理,争取他们立功赎罪、改过自新。建国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更明确规定,对被反革命分子胁迫、欺骗,确非自愿实施反革命行为的胁从分子,得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刑。这一政策在对敌斗争中收到了分化瓦解敌人和改造罪犯的良好效果。
构成胁从犯的客观要件与构成从犯的客观要件相同,即必须有帮助主犯实施犯罪的行为。但构成胁从犯的主观要件却不同于构成从犯的主观要件。从犯与主犯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胁从犯对主犯的犯罪行为可能没有认识,是被诱骗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也可能有所认识,但是在暴力胁迫之下参加实施的。按照中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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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犯和胁从犯
对胁从犯应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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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的特征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
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
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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