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建厂房的相关法律
时间:2023-05-05 16:02:00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毁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就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未经批准在农田上建厂房,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

一家装饰公司与海口某村民小组签订合同后,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建设加工厂及仓库,购置设备,招聘人员上马生产。去年10月,海口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装饰公司自行拆除相关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0万元。为此,装饰公司将海口市国土局告上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查明,涉案土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沙坡水库附近,性质为耕地。2010年4月,海南×润装饰工程公司与海口市城西镇某村民小组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村民小组提供一块10亩的土地,装饰公司提供资金,双方进行合作开发,合作时间为15年。随后,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装饰公司投入资金建设加工厂厂房及仓库,购置设备,招聘员工进行生产。

2010年12月,海口市国土局发现装饰公司违法占地修建厂房后,给其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对方停止违法施工,但未能奏效。去年5月,国土局向装饰公司下达通知,要求装饰公司持相关材料接受调查,但对方未予配合。

海口市国土局经过对装饰公司违法用地情况进一步调查,认定该公司所建的厂房仓库明显占用了农用地。国土局去年6月在报刊发布公告,责令装饰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同年9月,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装饰公司,限令该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罚款30元的标准,共处罚款20.6万元。装饰公司不服,向秀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秀英区法院认为,装饰公司与村民小组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将涉案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修建加工厂厂房和仓库,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国土局经立案调查后认定装饰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作出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装饰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继续请求撤销海口市国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日前,海口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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