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条件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公司。
二、最低资本金制度与出资缴资方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需要必要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四、建立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这种事后规制的方式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进行矫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这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全文5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