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虹民三(民)初字第1**4号
案件事实:
2005年7月,甲与房地产有限公司、动拆迁有限公司签定动拆迁协议。由甲代为接受上海市宝安路1**8号房屋动迁的货币补偿款。当时房屋内有6个户口,甲为承租人,乙及其女也在内。甲在领取款项后明确告知乙,由于乙及其女没有份额其将不与乙及其女分割货币补偿款。乙多次与甲联系,甲均不理睬。乙无奈只得与其女提起诉讼。
调查经过:
接受乙方委托后律师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到动拆迁公司进行调查;并查阅了相关法律。后将调查的证据向法院提交。
审理结果: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乙方及其女有份额,但份额的认定有争议;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乙及其女分得三分之一。
办案心得:
家庭纠纷应当以协商为主,但也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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