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币种改变
与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只能用人民币表示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币种应适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注册资本是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的。这有其历史成因:在改革开放之初,人民币在国际货币市场的流通性差,不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为了更好地在国际市场招商引资,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货币形式放宽了限制;2015年公布的《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及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降低了外商投资准入条件,极大地推动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的发展。鉴于以上市场背景,以及美元的国际货币霸主地位,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选择用美元来表示注册资本;当然,也有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选择用其本国货币表示注册资本。
二、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额
(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一些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这类行业,应符合这些特别规定。
(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期限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但注册资本认缴期限不是越长越好。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均是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信息,如果客户看到股东长期没有向公司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有可能会认为股东没有实力,会降低对该个公司的信用评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业务。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也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等。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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