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牌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1、挂牌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
2、收购完成后股东人数的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及《公司法》的规定,挂牌公司为股份公司,其股东人数应为两人以上。因此,如以上市公司为单一主体收购挂牌公司100%的股权,则收购完成后挂牌公司将失去作为挂牌公司及股份公司的资格。
基于上述股权转让及股东人数的限制,在实践中,作为标的资产的挂牌公司会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前或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等不同时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提出终止挂牌或撤回挂牌申请,并将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以推进后续的交割进程,缩短交易最终完成的时间。
(二)挂牌公司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通过股转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股转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三)挂牌公司终止挂牌或撤回挂牌申请及标的资产过户的程序
1、已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及标的资产过户的程序
对于已挂牌的挂牌公司而言,法律上对其向股转系统提出终止挂牌的时间并无特殊的规定。
2、拟挂牌公司撤回挂牌申请及标的资产过户的程序
对于拟挂牌公司而言,法律上对其向股转系统提出撤回挂牌申请的时间亦无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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