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租赁合同
时间:2023-05-07 22:21:50 4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当事人:租赁对方:商铺(商场),以下简称出租人;租赁对方:个体工商户或单位,以下简称承租人。克担保人:。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出租人将柜台出租给承租人经营。第一条出租柜台的数量、面积和位置。第二条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第三条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2付款方式。三。时间付款:。承租人在其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出租人不得干涉。2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为正常经营活动提供一切必要条件。三。承租人只享有租赁柜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个体经营的承租人必须是营业执照批准的人)。4承租人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出租人的经营范围。5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承租人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是现货交易,不得进行预售或者预收货式的购销业务。6承租人必须妥善保管柜台设备。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修理或者赔偿责任。7承租人必须遵守出租人的门店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营,礼貌待客,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维护门店的外观和卫生。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2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交各种报表,并有权监督承租人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纪和有关规章制度。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①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②转租、擅自转让柜台或者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③支付逾期租金,出租人仍拒不支付逾期;④承租人严重违反门店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劝告。4出租人必须尊重承租人的经营权,不得以监理的名义干涉承租人的合法经营活动。5出租人必须给予承租人与该店柜台相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以便为承租人的经营提供便利。第六条出租人、承租人必须依照有关税收规定,按时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1。担保人有权了解承租人的经营情况,有权要求承租人依法经营,遵守店铺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数额按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拒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支付租金。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代为支付租金后,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终止租赁或者承租人迁离时,应当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合同有未尽事宜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补充规定。本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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