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品登记范围:(一)文字作品;(二)口头作品;(三)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杂技作品;(四)艺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原理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作品登记的必要性
著作权登记工作的设立是为了贯彻《著作权法》,满足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实际需要,对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人民法院或者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登记证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按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和权利保证书,提交作品原件、复印件和作品说明(说明作品的创作思路、主要特点和内容)。著作权人申请委托作品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著作权人和创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者创作人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合同或协议的正本和副本。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合作作者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合作创作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职务作品登记的,应当提供作者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者专用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劳动合同正本、副本和著作权证书。申请艺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两张作品照片(不超过3R,可以用计算机打印),其中一项应贴在“工程登记申请书”左下角空白处并加盖印章,另一方应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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