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主要分为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两种,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购买,商业车险是以自愿为原则购买的。
交强险保障的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当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补偿。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每位车主必须购买的,不买不给上路,如果被发现没有购买还要面临扣车和罚款等处罚。
一、交强险的适用范围
相对于商业三者险较多的免责条款而言,交强险的适用范围还是很广的。了解交强险的适用范围,非常重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只要是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驾驶人有无过失,保险公司都应该予以赔偿。
同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22条规定了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下列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垫付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与国家强制购买什么车险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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