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债权人就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的权利。如果一个或多个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此外,如果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也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一个或多个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破产企业担保人责任范围
破产企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在破产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担保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导致破产企业无法偿还债务,那么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担保人还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担保人在破产企业的担保责任范围中具有明确的责任范围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破产企业如果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担保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导致破产企业无法偿还债务,那么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担保人还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担保人在破产企业的担保责任范围中具有明确的责任范围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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