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赠送之物,在尚处于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仍有可能被收回。
然而,对于已经过公证程序确认的赠与行为,亦或是具有诸如赈灾、扶贫、扶残等公益、道义责任性质的赠与事项,即便尚未完成交付或进行登记,同样无法予以撤回。
赠与者在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受赠方之前,均有权取消赠与。
而对于经过公正程序鉴定的赠与合约,或者已被法定禁止撤销的例如赈灾、扶贫、扶残等此类涉及公益、道义责任性质的赠与事务,则不适用于上述约束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