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该男子有自首情节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4年1月10日12时许,本市无业男子祁某携带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及打火机至红桥区某小区王某家中,索要王某之子欠下的债款。遭拒后,祁某将瓶中汽油倒在自己所穿衣服上,用打火机点燃,致自己身体多处烧伤、衣服烧损。后祁某让王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归案。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衣物燃烧残片及矿泉水瓶内液体中均检出汽油成分。
全文2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