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那么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为从事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导致伤、残或死亡,那么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工 伤 事 故 的 赔 偿 规 定 是 什 么 ?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其中,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依据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计算依据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职工因公出差标准、职工因公出差住宿标准、职工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等。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那么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工伤事故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其中,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依据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计算依据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职工因公出差标准、职工因公出差住宿标准、职工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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