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有效条件如下:
1、遗嘱人必须具备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含义;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权;
4、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6、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遗嘱由遗嘱人自行书写、签字、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自书遗嘱订立的程序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全文5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